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行经营,坚持公益性原则。

点击次数:0   更新时间:2018-08-24 00:00:00     来源:上海万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关闭
  中国。com6月14日,根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等15个部门发布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以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己经营,统一管理。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1年第54号)的意见,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食堂的管理,制定本办法。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条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人员的措施,制定本办法。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3条地方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参与学校食堂的管理,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应以食品安全和金融安全为食堂管理的重点,认真承担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包括教师、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并根据需要相对独立储存原料、食品加工业务、食品销售、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以参照执行。

第6条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进体质、促进健康成长为目标,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ONS涵盖所有方面。

第七个审批制度。学校食堂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书面申请,并在用餐前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项主要责任制。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管理。建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教务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d食堂经理,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管理。主要支出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关键环节,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岗位责任制。学校要根据学生用餐的规模,做好岗位、职责、工资的设置,合理配置人员。学校要根据不相容岗位的划分要求,建立聘任制。设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重点岗位应定期轮换。小型学校部分岗位可由以下人员兼任:满足要求。

校长要轮流陪餐(饭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是科学营养,各地要根据有关营养标准、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实际食物供应情况,制定合理均衡的膳食。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当预防中毒事故,确保饮用水安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具体方案,个人。医疗事故处理、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后处理、舆论回应,定期组织演习。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依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习,预防火灾。

第十五是饮食委员会的设立,学校应设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的饮食委员会,在食谱准备、食堂管理、检查和评价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六学校食堂应当由学校自己经营,统一管理。合同期满的,应当立即撤销合同;合同期满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食堂,经当地政府和投资者协商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并收回,交由学校管理。

第十七条 当地政府应当为学校食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适当实施人员的工资待遇,组织专业培训。职工不足的,应当优先从剩余教师中调离。岗位招聘,或者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从社会公开招聘。按照省标准、县就业、学校用人原则进行招聘。

(一)学校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定期组织职工的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餐、防火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培训。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年度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三)建立食堂员工晨间检查制度。食堂经理应检查每位员工的健康状况,并在每天早上开始烹饪活动前记录检查。如发现发烧、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炎等,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立即离职,在查清原因、治愈危害食品安全的疾病后,方可再就业。思想倾向、行为、精神障碍等不良现象的,应当立即转业。从他们的岗位上

(四)食堂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加工食品和餐食之前,先对生食材料进行处理,并在使用完厕所后,用肥皂和自来水清洗和消毒手,戴上干净的工作服和帽子,把头发放在帽子里;长指甲、指甲油或戒指留下来加工食物;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禁止吸烟。

第19条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在餐饮业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建立食品购票制度。食品采购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饮料产品采购条例。从食品生产单位或者批发市场购入的,应当持有供应商的有关许可证和证书。应检查、获得和保留产品合格证;如果从固定的供应商或供应基地购买,应检查、获得和保留供应商或供应基地的质量证书和每种供应的清单;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户、购货单等有关凭证应当取得并保留,以便控制和追踪来源。

第二十一条规范散装食品采购行为。建立散装食品和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大米、面条、油、蛋、奶等散装食品和原辅原料的供应商应通过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在边远地区,学校或教学场所可以通过质价比较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建立食品检验制度。在购买包装食品时,应当严格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货架期,确保食品安全;质量不合格、货架期以外的食品,不得购买;变质、变质的食品。不得购买感官不良品,不得购买《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建立双层采购、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实行双层采购,人员短缺时可以随同采购,每次采购都要做详细的采购记录以供参考。原则上,采购人员应当轮换。每个学期都有。

第二十五条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和原辅材料供应商、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全面审查。发生供货合同,终止供货合同,取消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向学校结账,原则上禁止供货商与供货商进行现金交易。

第二十六条建立仓储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境必须由专人负责并签字。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人以上签字。严格检查验收仓库,检查数量,检查质量,以及排放不合格、变质和过期食品的储存和排放。先出去,先出来。

第二十七条建立盘点制度。食堂内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验收、保管、卸载,各项物品、收据、帐目和表格相符。定期收据。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费情况确定合理的库存。发现变质过期食品应按规定清理销毁,并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食品贮藏场所应当根据贮藏条件分别设置,食品仓库和非食品仓库应当分别设置,设置通风、防潮、防鼠设施。从地面出发,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应清楚地标出不同的区域。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包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和联系信息应在存放地点注明。服装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三)地面采用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具有一定坡度、易清洗、易排水的材料建造;

(四)具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并具备防飞、防尘、防鼠、排污、贮存符合卫生要求的废物的有效设施和设备;

第31条食品必须由新鲜安全的原料制成。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变质或者具有异常感官特性的食品、原料。禁止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感官特性异常、影响健康的食品;禁止生产、销售感冒食品。肉类菜肴、芸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二条需要烹调的食品应当烹调彻底,食物中心温度不得低于七十度。烹调后,应当将半成品和食品配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不洁物质。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建立食品预约制度。每餐成品食品样品必须分别保存在密封容器中,经过清洗消毒后,在特殊的冷藏设施中保存48小时。每种食品的样品大小应符合检验要求。备注,不少于100克,并记录食品名称、样品大小、样品保留时间、样品保留人员、审核员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超出范围、超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收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ODE。

第三十五条加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加工场所,确保地面无尘无渣,并及时清理各种设备、容器、器具,定期消毒、放置。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提供膳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包餐制,学生统一膳食标准;另一种是自助餐制,学生自由选择膳食种类和数量,设置学校食堂。由一张充值卡或一张餐券引导。学校可以从实际情况中选择。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学生的营养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膳食标准和膳食准备方案,报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记录价格。

第三十九条需要清真食品的学校,应当按照清真饮食的规定,设置清真灶具,使用炊具,购买、储存、加工原料。

第四十条食堂管理。学生用餐场所应当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设置洗手池、消毒检查等设备和设施;应定期维护场所和设施,保持整洁,地面应防滑。

餐饮四十一阶管理。在就餐时,学生应实行学校领导班级、班主任值班制,加强对就餐秩序的管理,实现安全文明的就餐,避免浪费。

对四十二个食品器具进行清洗消毒。根据需要清洗消毒食品容器和餐具,并存放在特殊的清洗设施中备用。建议采用热法消毒。必须清洗化学消毒。不得使用未清洗消毒的器具。应该使用。

第四十三条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食堂会计制度,配备专职(兼职)会计,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四十四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统一财务管理,实行专项核算,必须设立专项帐户,提高经费收支。

第四十五条严格区分会计主体,财务资金担保的人员、设施、设备的费用不计入食堂专户。

第四十六条学校必须确保学生膳食中充分使用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直接向学生个人和家长发放现金,不得代之以保健品和奶饮料。

第四十七条教师和工作人员在食堂用餐应当与学生同价,并按事实处理。不得取消对营养改善的补贴或者侵害学生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学校自助餐厅应当开具收取餐费的法定账单,为取得合法有效的账单,其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报销。

第四十九条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食品收入、其他收入。禁止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入食堂收入。适当的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五十家食堂的开支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禁止将学校业务费用中应该包括的费用计入食堂费用。食堂的成本核算应当以材料、劳力和费用为依据。餐厅日常运营和服务所必需的。

第51条食堂收支平衡应按月结算。食堂的平衡应专门用于改善学生膳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的福利、奖金、津贴、非食堂业务服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当对公共财政开放,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学校饮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当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向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公开食堂的收支情况。及时出租,并交给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教育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物价管理、审计等部门,对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实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样,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发现的问题,不得整顿、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教育部门在评价学校工作时,应当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NT指数。

第五十四条建立公告制度。学校应定期公布受益于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名单、人数、学校食堂的财政收支、材料采购、食谱数量、价格等。F餐等,接受学校老师、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建立校长信箱,使食堂教职工和学生能够投诉、报告原料的购买情况和饭菜的质量。学校应当定期宣传投诉的处理。或报告。

第五十六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规定、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延误、不报告、隐瞒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8条本办法由教育部、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管理部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办公室负责为了解释。